近日,日本對國外經營者的稅收規(guī)定進行了重要調整,旨在增強稅收公平性。此次修訂涉及多個方面,對國外經營者的稅收規(guī)避行為進行了有效限制,從2024年10月1日之后的課稅期間起正式實施。
首先,針對國外經營者“根據特定期間課稅銷售額免除納稅義務的特例”進行了修訂。以往,如果國外經營者在基準期間的課稅銷售額不超過1000萬日元,且在特定期間的課稅銷售額也未超過這一標準,則可免除消費稅納稅義務。然而,新規(guī)定明確指出,即使基準期間的課稅銷售額未達標,但如果特定期間的課稅銷售額超過1000萬日元,則無法享受免稅待遇。值得注意的是,“特定期間”的定義也有所調整,對于個人經營者而言,指的是當年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對于法人,則原則上是指該事業(yè)年度的前一事業(yè)年度開始日起的6個月期間。
其次,外國法人在日本國內開展經營活動時的納稅義務免除特例也進行了修訂。對于沒有基準期間的法人,如果其事業(yè)年度開始日的資本金或出資金額達到1000萬日元或以上,則該事業(yè)年度內各課稅期間的納稅義務將不予免除。即使資本金或出資金額低于1000萬日元,但如果滿足特定新設立法人的條件,同樣無法享受免稅待遇。新規(guī)定還明確指出,若有基準期間的外國法人在該基準期間末的次日之后,開始在日本境內從事與課稅資產轉讓等相關的業(yè)務,則該事業(yè)年度將被視為沒有基準期間,從而不適用納稅義務免除。
再者,“特定新設立法人納稅義務免除特例”中關于判定對象的金額標準也進行了修訂。對于沒有基準期間且在事業(yè)年度開始日資本金或出資金額低于1000萬日元的法人(即新設立法人),如果同時符合一定條件,則其在沒有基準期間的事業(yè)年度內各課稅期間的課稅資產轉讓等將不適用納稅義務免除。具體而言,如果“判定對象”在“相當于其基準期間的期間”內的課稅銷售額超過5億日元,或者包括國外在內的銷售金額、收入金額以及其他收益金額的總額超過50億日元,則將被視為符合條件。
對不擁有常設機構的國外經營者的簡易課稅制度及20%特例的適用范圍也進行了修訂。在新的規(guī)定下,如果在課稅期間的開始日沒有常設機構的國外經營者,將無法適用簡易課稅制度及針對小規(guī)模經營者的稅額抵扣負擔減輕措施(即20%特例)。這一調整意味著,國外經營者在日本境內的稅收負擔將有所增加,特別是在未設立常設機構的情況下。
舉例來說,一個決算期為3月末的外國法人在事業(yè)年度中途設立了常設機構,那么該法人的事業(yè)年度將在設立常設機構的前一天結束,并從次日開始新的事業(yè)年度。這也意味著,在設立常設機構之前和之后的稅收待遇將有所不同。
同樣地,如果一個設有常設機構的外國法人在事業(yè)年度中途不再擁有常設機構,那么該法人的事業(yè)年度也將在不再擁有常設機構當天結束,并從次日開始新的事業(yè)年度。這一變化將直接影響國外經營者在日本境內的稅收規(guī)劃和策略。